諮議委員會
          設置辦法
            
          第 一 條: 本基金會諮議委員會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立。 
            第 二 條: 諮議委員會設置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五人。諮議委員得依地區及學科
                   專長組成諮議小組,分別審議相關案件。
            第 三 條: 諮議委員會由執行長就有關學者中提名,報請董事長核定後聘任,並
                   報請董事會備查。諮議委員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
            第 四 條: 諮議委員會由執行長召集,各諮議小組分別集會時互推召集人,諮議
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會之工作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(一) 對本會章程第六條所列各項業務提供建議。
                  (二) 評審有關申請案件並提出優先順序之建議。諮議小組進行評審工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得邀請會外專家參加評審。
                  (三) 評議本基金會交議之學術交流事項。
            第 五 條: 諮議委員會為無給職,惟開會期間由本會支付交通生活費及審查費。
            第 六 條: 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董事長核定後施行之。
          國內地區:十三人
            美洲地區:十三人
            歐洲地區:九人
            亞太地區:九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