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本頁列印本頁

諮議委員會

設置辦法

第 一 條: 本基金會諮議委員會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立。
第 二 條: 諮議委員會設置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五人。諮議委員得依地區及學科
       專長組成諮議小組,分別審議相關案件。
第 三 條: 諮議委員會由執行長就有關學者中提名,報請董事長核定後聘任,並
       報請董事會備查。諮議委員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
第 四 條: 諮議委員會由執行長召集,各諮議小組分別集會時互推召集人,諮議
       委員會之工作如下:
      (一) 對本會章程第六條所列各項業務提供建議。
      (二) 評審有關申請案件並提出優先順序之建議。諮議小組進行評審工作
         得邀請會外專家參加評審。
      (三) 評議本基金會交議之學術交流事項。
第 五 條: 諮議委員會為無給職,惟開會期間由本會支付交通生活費及審查費。
第 六 條: 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董事長核定後施行之。

國內地區:十三人
美洲地區:十三人
歐洲地區:九人
亞太地區:九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