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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,董事任期三年,第一屆董事由教育部商請有關機關代表、學術界人士及企業界捐助人士組成,以後每一屆董事均依本會捐助章程,由前一屆董事選舉產生。本會自第五屆董事會起設置監察人,監察人負責監督本會會務與稽核本會財務監察人由董事會選任,任期與董事同。本會總部辦事處設在台北市,由執行長綜理本會業務,並設二位副執行長。北美辦事處設主任一人,歸總會辦事處指揮,並接受北美分會主席之監督。本會組織系統請參閱附表。

  本會設四個地區諮議委員會,國內、美洲、歐洲及亞太地區諮議委員會由國內外學術界人士共四十三位組成,由執行長召集,邀請各學科中傑出學者擔任,以協助本會審議申請補助案件。本會另聘顧問若干人,顧問係就國內外學術界及相關人士中聘請之,以備諮詢。

  本會日常事務由總會辦事處與北美辦事處分別處理。